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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峻園藝企業社

文號
20-112-120010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3/12/07
違規日期
2023/05/09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罰鍰金額
NT$14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本局於112年3月13日15時40分派員稽查,臺端經營之企業社承租該地進行回填作業,現場經查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記10點缺失。 (二)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場區內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未完全鋪設鋼板,記4點缺失。綜上,本案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共記14點缺失, 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本局於112年3月31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120032661號附本局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臺端於112年4月30日前改善完成,合先敘明。臺端未於期限內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且經本局於112年5月9日10時30分至前述場址複查,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仍未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12年8月29日複查現場土地已布滿植被、無運輸車輛,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43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不須改善
繳納情形
尚未繳款
事業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同安里中正路一○九二號一○樓
違規地址
臺中市大甲區甲民段0001-0000至0006-0000地號、0008-0000至0016-0000地號、0422-0000地號
統一編號
91573786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