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廠商資料
  3. 明峻園藝企業社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明峻園藝企業社

統一編號:91573786

共 18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8 筆)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4/04/23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1年12月6日以中市環空字第1110133939號函附裁處書處臺端2小時環境講習,並於112年11月24日以環境講習通知單通知臺端(112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台中五權路郵局),令臺端於112年12月8日上午8時30分至本局接受2小時環境講習,惟臺端未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完成接受環境講習,核有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4/04/23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1年11月15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110125751號函附裁處書處臺端2小時環境講習,並於112年11月24日以環境講習通知單通知臺端(112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台中五權路郵局),令臺端於112年12月8日上午10時30分至本局接受2小時環境講習,惟臺端未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完成接受環境講習,核有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4/04/23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2年1月9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120000170號函附裁處書處臺端2小時環境講習,並於112年11月24日以環境講習通知單通知臺端(112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台中五權路郵局),令臺端於112年12月12日上午8時30分至本局接受2小時環境講習,惟臺端未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完成接受環境講習,核有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4/02/23
罰鍰金額
NT$5,000
違反法條
環境教育法第23條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2年1月4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120000184號函附裁處書處臺端1小時環境講習,並於112年8月3日以環境講習通知單通知臺端(112年8月7日寄存送達台中五權路郵局),令臺端於112年8月25日上午8時30分至本局接受1小時環境講習,惟臺端未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完成接受環境講習,核有違反環境教育法第23條規定之情事。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3/12/07
罰鍰金額
NT$143,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查本局於112年3月13日15時40分派員稽查,臺端經營之企業社承租該地進行回填作業,現場經查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一)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記10點缺失。 (二)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場區內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未完全鋪設鋼板,記4點缺失。綜上,本案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共記14點缺失, 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本局於112年3月31日以中市環稽字第1120032661號附本局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臺端於112年4月30日前改善完成,合先敘明。臺端未於期限內提送改善完成證明文件,且經本局於112年5月9日10時30分至前述場址複查,現場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仍未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違規改善部分:本局於112年8月29日複查現場土地已布滿植被、無運輸車輛,予以認定改善完成。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3/10/26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2年2月15日10時30分派員前往臺中市清水區O段O地號稽查,發現該商號從事整地作業未有適當防制措施,致使車輛進出挾帶泥土污染道路,核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3/05/25
罰鍰金額
NT$12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一)違反管理辦法第4條規定: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規定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記10點缺失。(二)違反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規定:場區內供運輸車輛通行之路徑及區域,未完全鋪設鋼板,記4點缺失。(三)綜上,本案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共記14點缺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3/05/1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計點合計22點,影響防制效果: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防制措施,記缺失10點。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之面 積不足,記缺失4點。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 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4.公私場所管理之道路路面有破損、髒污致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3/05/19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臺端所屬承租土地現場剩餘土石方經現場測實際堆置總面積約800平方公尺,超過250平方公尺,已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適用規模,經查現場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3/01/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1年10月4日14時10分派員至臺中市大甲區工地稽查,現場查獲臺端經營企業社承攬整地工程,車輛進出未採行有效防制措施,致泥沙污染出入口及周遭道路,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3/01/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查獲臺端進行整地工程未採行有效防制措施,致泥土污染側邊溝渠,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3/01/03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查獲臺端進行整地工程,車輛進出未採行有效防制措施,致泥土污染出入口及周遭道路,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2/12/06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1年9月23日派員至臺端所經營之明峻園藝企業社租賃之土地(大甲區新興段79、79-1及79-2地號)執行稽查作業,查核時查獲有數項缺失未符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及第6條第3款規定,缺失如下:(一) 堆置區未採行第4條第2項至第5項之防制措施,記缺失10點。(二) 出入口延伸10公尺路面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且未設有加壓沖洗設備,記缺失10點。綜上,本次合計20點缺失,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2/11/10
罰鍰金額
NT$15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現場查獲貴企業社於該處從事剩餘土方回填作業而無適當防制措施,致引起塵土飛揚造成污染,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2/11/10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1年10月1日9時35分派員至臺中市大甲區工地稽查,現場查獲臺端經營企業社承攬整地工程,車輛進出未採行有效防制措施,致泥沙污染出入口及周遭道路,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臺中市
處分日期
2022/11/09
罰鍰金額
NT$4,8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1年9月9日14時20分派員至臺中市大甲區工地稽查,現場查獲臺端經營企業社承攬整地工程,車輛進出未採行有效防制措施,致泥沙污染出入口及周遭道路,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規定。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2/08/10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查獲下列缺失事項達22點,影響防制效果:1.公私場所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記缺失10點。2.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設置或採行防制設施之面積不足,記缺失4點。3.公私場所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車輛清洗)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記缺失4點。4.公私場所管理之道路路面有破損、髒污致路面色差,記缺失4點。
裁罰機關
新北市
處分日期
2022/08/10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違規情節
臺端所屬承租土地現場剩餘土石方經現場量測實際堆置總面積約800平方公尺,超過250平方公尺,已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適用規模,經查現場未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