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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0-090011
- 處分日期
- 2021/09/16
- 違規日期
- 2021/07/22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於110年7月22日請貴公司岡山廠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至該中隊說明案情,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人員配合製作督察紀錄。經詢問貴公司岡山廠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林素滿平日上班情形,其表示1週約上5天班,上班日僅到公司1〜2小時即離開,且本身未實際從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應執行業務,貴公司岡山廠未監督廢水處理專責人員林素滿,應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長駐貴公司岡山廠,並專職負責前述辦法第22條所定業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暨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竹圍里嘉新東路二之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岡山區嘉新東路二之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