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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090001
- 處分日期
- 2017/09/01
- 違規日期
- 2017/07/27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75,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係領有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高市府環水排許字第00518-08號),案經本局106年7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功能評鑑,惟經查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時,發現生物沉澱槽(T01-11)未有管線聯接至污泥濃縮槽及現場有使用聚氯化鋁(PAC)等,前述情事與貴公司所領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不符,即未依許可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運作等行為,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5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里高楠公路二二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仁武區高楠公路2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