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2-050028
- 處分日期
- 2023/05/25
- 違規日期
- 2023/04/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管制編號:R1303049)領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及混凝土拌合程序(M02)操作許可證,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適用對象,經本局112年4月12日派員進行跨科室聯合稽查,發現現場有以下缺失:1.堆置區四周以防塵網或阻隔牆圍封,防塵網或阻隔牆高度未達設計或實際堆置高度1.25倍且未完全圍封堆置區,扣4點。2.車行路徑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扣4點。3.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私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運輸車輛帶出之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2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含改善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2年08月18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法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龍崎區楠坑里楠坑四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龍崎區楠坑里楠坑四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