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2-040005
- 處分日期
- 2023/04/28
- 違規日期
- 2023/03/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業
- 違規情節
- 1.本局於112年03月14日14時50分至現場,稽查時天氣晴未下雨,該場放流口排放中,該場為飼養豬隻之畜牧業,現場飼養豬隻約200餘頭(牧場登記證飼養頭數為1543頭),已達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列管規模,且未取得排放許可文件,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併同法第45條之規定,本局依法告發,並命其停業及停止排放行為。2.另於放流口進行放流水水質採樣,採樣前pH計已完成校正且採樣容器亦現場清滌三次,針對採集之水樣進行氯離子檢測,其濃度為0-500mg/L,第一次檢測pH為7.86,溫度20.3度C,第二次檢測pH為7.81,溫度20.5度C,平均pH值為7.835,溫度為20.4;另將採樣之水樣分裝2000mL(樣品編號:1114074-W01,檢驗SS)、1000mL(樣品編號:1114074-W02,添加硫酸至pH<2,檢驗COD)、1000mL棕色瓶(樣品編號:1114074-W03,添加硫酸至pH<2,檢驗氨氮);本次採樣過程依標準程序辦理,並拍照錄影存證,樣品依規定貼上封條並於暗處4度C貯藏,後續將俟檢測結果辦理相關事宜。3.本次採樣已與業者代○○確認無誤。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大山一四七之三六號
- 違規地址
- 雲林縣水林鄉大山村大山147-3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