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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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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60007
- 處分日期
- 2020/06/11
- 違規日期
- 2019/02/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業,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金屬表面塗裝作業(金屬表面處理業),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2月9日派員稽查,現場發現貴公司於廠後圍牆處以閥門控制接連軟管繞流排放高濃度廢水(廢硫酸水),現場於排放口採集水樣一組送驗,檢測結果未符合金屬表面處理業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檢驗值8000mg/L、標準值100mg/L;懸浮固體檢驗值30200mg/L、標準值30mg/L;有害健康物質總鉻檢驗值65.8mg/L、標準值2.0mg/L;pH檢驗值<4、標準值6.0~9.0),其中所排放廢(污)水中含有害健康物質(總鉻)超過放流水標準31.9倍,嚴重影響環境品質。
- 裁處書主旨
- 令貴公司文到翌日產生廢水製程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及同法第18條之1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1款規定,並符合同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所定情節重大之情形,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46條之1規定。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七巷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三街147巷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