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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2-111-010002
- 處分日期
- 2022/01/21
- 違規日期
- 2021/12/03
- 違反法條
- 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 罰鍰金額
- NT$72,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一、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1月27日10時30分至陳情地點(花蓮縣花蓮市民享段1197、1197-3地號工地)進行稽查作業,量測結果一般噪音值為78.6分貝,背景音量62.8分貝(不需修正),最大音量為94.2分貝,該區為第三類噪音管制區,營建工程日間標準值72.0分貝、最大音量100分貝,量測結果已超標,依規給予4日限期改善。本案業於110年12月2日府環空字第1100245852號函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稽查人員再於110年12月3日10時40分至同地點實施噪音複查量測,量測結果一般噪音值為79.8分貝,背景音量64.7分貝(不需修正),最大音量為83.7分貝,複查結果超標,未改善完成,合先敘明。二、 本縣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2月14日府月20日送達,陳述意見書提出之期限為110年12月21日止,廠商於110年12月22日提出陳述意見環空字第1100253253號函開立陳述意見通知書,送達證書收執聯回執日為110年12書,已逾期,本府仍依規辦理陳述意見審查。三、 本案因違規事證洵屬明確,已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四、營建工程。...」之規定及同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違反第9條第1項規定,經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得依下列規定按次或按日連續處罰,或令其停工、停業或停止使用,至符合噪音管 制標準時為止...三、營建工程:處新臺幣1萬8,000元以上18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本案複查結果超過噪音管制標準7.8分貝,依據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超出值大於5分貝小於10分貝依罰鍰下限金額之四倍裁處之,故本案裁罰金額共計7萬2,000元。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2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12月07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並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國裕里富裕八街三一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花蓮市中興路與民權路轉角(耀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