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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11-120007
- 處分日期
- 2022/12/15
- 違規日期
- 2018/06/14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案係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本局107年6月14日會同保七三大三中隊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有5座儲油槽,儲存物品之情事如次:1、原料槽(容積20):液位計指示於11。2、加熱槽(容積30):液位計指示於28.5。3、廢液槽(容積20):液位計指示於0。4、成品槽(容積30):液位計指示於9。(事後吳姓負責人證實液位計故障,內無儲存物。)5、成品槽(容積30):液位計指示於12,惟貴公司清除許可文件未申請貯存場所或轉運站,逕自貯存情事,顯與許可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本局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5條第1項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附表三項次3)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不須繳納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3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