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達國際綠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4983993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12/15
- 罰鍰金額
- NT$24,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本局107年6月14日會同保七三大三中隊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發現貴公司106年1月至6月廢食用油清運紀錄,1月清運10.5公噸、出口8.1公噸;2月清運14.5公噸、出口13.9公噸;3月清運38.8公噸、出口46.6公噸;4月清運18.7公噸、出口8.4公噸;5月清運10.9公噸、出口10.3公噸;6月清運33.1公噸、出口40.5公噸,與貴公司於106年9月26、27、28日更改收受「非列管事業」所產出之廢食用油營運紀錄申報資料仍不相符,另本局106年7月27日派員稽查,隨機抽查貴公司收受廢食用油紀錄,發現106年1月12日收受歐免咖啡、嘟嘟寶(洪伯珍)、茄莉便當等非列管事業產出之廢食用油,惟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之營運紀錄申報清除量為0噸,顯與實際收受及營運紀錄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12/1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本局107年6月14日會同保七三大三中隊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發現貴公司106年1月廢食用油出口8.1公噸、2月出口13.9公噸、3月出口46.6公噸、4月出口8.4公噸、5月出口10.3公噸、6月出口40.5公噸,將收受之廢食用油「USED COOKING OIL」、「INDUSTRIAL FATTY ACID」及「INDUSTRIAL FAPTY ACID」之名義報運出口至香港、荷蘭等國家,惟貴公司未領有廢棄物貨品出口同意書,逕自將廢棄物輸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12/15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偵辦,本局107年6月14日會同保七三大三中隊及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稽查,發現貴公司現場有5座儲油槽,儲存物品之情事如次:1、原料槽(容積20):液位計指示於11。2、加熱槽(容積30):液位計指示於28.5。3、廢液槽(容積20):液位計指示於0。4、成品槽(容積30):液位計指示於9。(事後吳姓負責人證實液位計故障,內無儲存物。)5、成品槽(容積30):液位計指示於12,惟貴公司清除許可文件未申請貯存場所或轉運站,逕自貯存情事,顯與許可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10/01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11月2日來函資料所示,發現貴公司106年6月至106年7月廢纖維或其他棉、布等混合物(代碼:D-0899)、非有害有機廢液或廢溶劑(代碼:D-1504),產出量扣除聯單申報量不符合貯存量,上開異常情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10/02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經本局106年7月27日派員至貴公司營運地址(本市燕巢區角宿里寶頂巷38號)稽查,發現廠區內停放一台清除車輛(車號:AMQ-6510),車上所載運之廢食用油計有18公升油桶(數量:23桶)、1噸貝克桶(液位高約三分之一),當日清運車輛係由林○○駕駛至貴公司裝卸廢食用油至油槽過磅(過磅計呈現總重為468公斤),惟貴公司清除許可文件(證號:高市環局廢管字第10542125300號)未申請貯存場或轉運站,卻載運廢食用油至廠區油槽過磅貯存,顯與許可文件內容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6/05
- 罰鍰金額
- NT$18,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經本局106年4月12日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勾稽結果,發現貴公司於106年1月至3月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當月營運紀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八之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7/02/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6/12/20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6/12/12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