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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9-110020
- 處分日期
- 2020/11/12
- 違規日期
- 2020/08/18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罰鍰金額
- NT$144,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9月5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貴公司永康廠收受燃煤飛灰及底灰堆置於臺南市永康區鹽北段1509-2、1509-3、1509-4、1509-5、1509-6等5筆地號土地,未設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本局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緩,並限期貴公司於109年8月17日前提送處置計畫書至本局審查並清理完畢,惟經本局於109年8月18日前往複查,貴公司仍未依規定完成改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4000元整,請於改善期限屆期前提送改善完成報告(含佐證照片)至本局審核。限改日期:109年11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爰依同法同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40-110-010005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𥂁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塩洲里洲工街一一七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