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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玉畜牧場

文號
30-109-110026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11/06
違規日期
2020/09/15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罰鍰金額
NT$33,6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臺端經營王春玉畜牧場,設有廢水處理設施,屬於水污染防治法公告列管事業,所產生排放至公共水體之廢(污)水,經採樣送驗結果:懸浮固體1030 mg/L(放流水標準150 mg/L)及生化需氧量900 mg/L(放流水標準80 mg/L),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規定情事。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33600元整,應改善放流水水質至符合放流水標準後始得排放。限改日期:109年12月0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並依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1-050020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新園鄉港墘村港墘路二之二○三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新園鄉港墘村港墘路二之二○三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