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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4-060018
- 處分日期
- 2025/06/13
- 違規日期
- 2025/03/24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查臺中市梧棲區土地由臺端經營之工程行受託進行整地作業,負有管理責任,經查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本局於114年3月24日14時5分派員至現場稽查,該區域土地裸露面積大於500平方公尺,屬管理辦法之列管對象,未依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 公私場所管理之裸露區域,應於裸露區域設置或採行下列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一、植生綠化。二、覆蓋稻草蓆或碎木。三、舖設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四、覆蓋防塵布或防塵網。五、舖設粗級配或粒料,並保持濕潤。六、噴灑化學穩定劑。七、灑水並保持濕潤。前項防制設施應達裸露區域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依「違反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10點缺失。另檢視錄影資料,現場於114年2月至4月堆置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屬管理辦法之列管對象,以車輛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未依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一、運輸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之車輛應使用密閉式貨廂,或以封蓋緊密覆蓋貨廂,封蓋採防塵布或防塵網者,應捆紮牢靠,邊緣應延伸覆蓋至貨箱上緣以下至少十五公分。……三、運輸車輛離開公私場所前,應以加壓沖洗設備清洗車體及輪胎,其表面不得附著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依「違反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20點缺失;從事易致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製程、操作或裝卸作業,未依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一、設置圍封式集氣系統。二、設置局部集氣系統。三、採用密閉式作業。四、於封閉式建築物內操作。五、於作業期間灑水,使物料保持濕潤。」設置或採行有效收集或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之設施之一,依「違反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10點缺失。綜上,依「違反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共記40點缺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改日期:114年04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裁處如下:
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罰鍰。
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清水區南社里鎮政路一九號三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南簡段0563-0000、0563-0008、0563-0009、0563-0010、0564-0003地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3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