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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80028
- 處分日期
- 2022/08/18
- 違規日期
- 2021/12/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98,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0年3月12日派員稽查,貴廠廢水處理設施碘系廢水係採提濃設備回收高濃度碘化鉀及產生硼酸鹽固體廢棄物;高濃度染料廢水採蒸氣蒸發廢水,低濃度採氧化槽脫色處理;高濃度水膠水廢水採蒸氣蒸發、低濃度定量排至調勻槽等處理設備與單元,上述與水污染防治許可證記載內容未符合,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府爰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限期貴廠於110年8月10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續於110年8月11日派員至貴廠複查,貴廠仍未完成前開改善事項,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執行按次處罰並限期貴廠110年10月12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續於110年10月13日派員至貴廠複查,貴廠仍未完成前開改善事項,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執行按次處罰並限期貴廠110年12月12日前完成改善;惟本府環境保護局續於110年12月14日派員至貴廠複查,貴廠仍未完成前開改善事項。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980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3月1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建安里平東路六五九巷三五、三五之一、三七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37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