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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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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80016
- 處分日期
- 2019/08/27
- 違規日期
- 2019/03/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4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收受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等15項廢棄物再利用,經經濟部工業局以107年12月14日工永字第10701186710號函通知該公司有多項缺失未改善,應停止收受廢磚、廢陶瓷、燃煤底灰、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石)、化鐵爐爐碴(石)、廢噴砂再利用,惟經該局勾稽網路申報情形於108年1月29日至108年2月19日期間仍持續收受廢陶瓷、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廢噴砂進廠再利用,再經本局勾稽108年2月12日至108年3月26日聯單申報資料,並於108年3月27日派員前往現場稽查,該公司確有繼續收受廢陶瓷、廢鑄砂、感應電爐爐碴、廢噴砂等4樣廢棄物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規定;另行政院環保署於4月12日派員督察並函本局表示該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所有收受廢棄物之貯存情形;107年12月、108年1月、108年3月、108年4月申報廢玻璃暫存量為0,惟現場仍暫存大量廢玻璃;該公司107年11月至108年2月無合格之產品產出情形,仍上網申報有產品產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4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9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中山路三六二號
- 違規地址
-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中山路362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