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40-108-010005
- 處分日期
- 2019/01/06
- 違規日期
- 2018/12/0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龍井廠從事預拌混凝土、水泥製品製造作業,屬依法列管再利用機構事業,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107年12月3日督察結果,查有下列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規定,貴公司收受之燃煤底灰露天堆置在離公司約50公尺處之本市龍井區忠和段1080、1081、1071-1等地號土地上,經查貴公司收受燃煤底灰申報107年1月至11月計約1萬1,725公噸,使用7,636公噸,貯存量為0,惟於前揭地號土地,仍堆置至少約2千餘公噸燃煤底灰實際現況與申報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貴公司龍井廠另於107年6月5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裁處,(裁處書字號:40-107-070003),並已於107年7月4日依中市環廢字第1070070226號函通知貴公司。本案為107年度1年內於本市第2次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局爰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加重處分。限改日期:108年01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裁罰基準規定及環境講習執行辦法第8條與附件1項次1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二五五巷五四弄二○號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龍井區龍津里蚵寮路二五五巷五四弄二○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