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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1-020031
- 處分日期
- 2022/02/24
- 違規日期
- 2021/12/1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0年12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未於清除前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限改條件:於清除前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限改日期:111年05月31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第1項規定,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暨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附表2項次13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七巷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七巷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