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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2-060043
- 處分日期
- 2023/06/30
- 違規日期
- 2023/06/27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按次連續處罰罰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縣大城鄉東港村福建路79號從事廢塑膠(R-0201)之再利用行為,本局前於111年9月8日查獲貴公司堆置廢塑膠與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所載廢塑膠貯存區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且限期貴公司於112年2月1日前清除非原料區之廢塑膠且確實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辦理(裁處書字號:40-111-110018),本局於112年2月8日派員查驗改善情形,惟未改善完成,爰依規按次處罰並限期112年4月14日前完成改善(裁處書字號:40-112-020018),又於112年5月2日派員查驗改善情形,仍未改善完成,再次依規按次處罰並限期112年6月12日前完成改善(裁處書字號:40-112-050013),本局於112年6月27日派員前往查驗改善情形,仍發現廢塑膠貯存位置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之貯存區不符,認定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08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東港村福建路七九號
- 違規地址
- 彰化縣大城鄉座標23.86632,120.29901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