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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翔塑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8899722

共 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9 筆)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4/01/0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大城鄉福建路79號收受廢塑膠再利用製成塑膠粒,屬環境部公告之再利用機構,本局於112年12月8日現場稽查,稽查時廢塑膠有逸散至廠址中間露天空地處之情事。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3/06/30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大城鄉東港村福建路79號從事廢塑膠(R-0201)之再利用行為,本局前於111年9月8日查獲貴公司堆置廢塑膠與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所載廢塑膠貯存區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處罰,且限期貴公司於112年2月1日前清除非原料區之廢塑膠且確實依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登載內容辦理(裁處書字號:40-111-110018),本局於112年2月8日派員查驗改善情形,惟未改善完成,爰依規按次處罰並限期112年4月14日前完成改善(裁處書字號:40-112-020018),又於112年5月2日派員查驗改善情形,仍未改善完成,再次依規按次處罰並限期112年6月12日前完成改善(裁處書字號:40-112-050013),本局於112年6月27日派員前往查驗改善情形,仍發現廢塑膠貯存位置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之貯存區不符,認定屆期仍未完成改善,爰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3/05/08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縣大城鄉東港村福建路79號從事廢塑膠(R-0201)之再利用行為,本局前於111年9月8日查獲貴公司堆置廢塑膠與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所載廢塑膠貯存區不符,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爰依同法第52條規定裁處並限期貴公司於112年2月1日前完成改善(裁處書字號:40-111-110018),惟本局112年2月8日派員查驗改善情形,廢塑膠貯存位置仍與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所載之貯存區不符,爰依規按次處罰並限期於112年4月14日完成改善(裁處書字號:40-112-020018),本局於112年5月2日派員前往查驗改善情形,仍發現廢塑膠貯存位置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之貯存區不符,認定屆期未完成改善,爰再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規定按次處罰。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3/02/18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本局前於111年9月8日查獲貴公司堆置廢塑膠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之貯存區不符,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裁處在案(裁處書字號:40-111-110018)。爰於112年2月8日派員查驗改善情形,發現廢塑膠(R-0201)貯存位置仍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之貯存區不符,認定屆期未完成改善,依規按次處分。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11/26
罰鍰金額
NT$12,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經查貴公司廢塑膠逕自貯存於本縣大城鄉三林段xxx地號貯存區,該批廢塑膠貯存區域與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所載廢塑膠貯存區不符。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6/28
罰鍰金額
NT$137,5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違規情節
一、貴公司調勻槽(T01-4)另接設一PVC管線(當時閥門呈開啟狀態),並且管線前端綁有黑色軟管且軟管延伸至抽水站(T01-1),與原核准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登載內容不符。二、廢水處理設施調勻槽(T01-4)廢水抽至pH調整槽(T01-5)馬達故障,臨時於調勻槽接設PVC管線將槽中廢水排至抽水站(T01-5),惟抽水站容積無法負荷調勻槽廢水產生量,導致抽水站廢水無法宣洩造成滿溢至廠區地面,從廠區後方牆壁下之孔洞流出至廠外地面水體,惟未於事實發生後3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亦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5/24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依本局111年3月18日彰環廢字第1110016322號書函(裁處書:40-111-030085)限期屆期前往查驗,現場收受廢塑膠貯存區仍與廢清書登載之內容不同,認定未完成改善。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2/03/17
罰鍰金額
NT$6,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廢塑膠逕自貯存於福建路大門口廠內至外勞宿舍區域,該批廢塑膠貯存區域與貴公司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廠區配置圖所載廢塑膠貯存區不符。
裁罰機關
彰化縣
處分日期
2021/02/04
罰鍰金額
NT$1,293,6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未領有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文件)即逕行排放未經妥善處理之事業廢水,經稽查人員於排放地面水體前採取水樣送驗,檢測結果化學需氧量為1270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11.7倍)、懸浮固體為290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超過放流水標準限值8.67倍)未符合放流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