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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1-060006
- 處分日期
- 2022/06/06
- 違規日期
- 2022/04/1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0年4月12日派員執行環保署下放名單稽查,稽查發現貴公司瀝青廠場現場缺失,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點如下:(一)、貴公司應維護其所管理之道路,車行路徑色差,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扣4點。(二)、堆置區土堆未覆蓋防塵網達80%,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扣4點。(三)、出入口未設置清洗設備至車輛出入造成路面色差,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扣10點;以上缺失點數總計18點。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1年07月1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9條、第4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永康街一四三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化區牧場一之九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