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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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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4-060005
- 處分日期
- 2025/07/02
- 違規日期
- 2025/05/13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4,025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本縣環境保護局稽查人員於114年5月13日至該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有廢水排放,稽查人員於貴公司公司放流口採集水樣共計9大瓶6小瓶及3袋大腸桿菌(含現場及運送空白),現場檢測該公司放流水溫度為26.4℃,氫離子濃度指數(以下簡稱pH值)平均值為7.67(分別為7.64及7.70),現場檢測符合放流水標準。其餘水樣經送環境部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其檢測結果:懸浮固體為49.0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生化需氧量為21.5mg/L(放流水標準為:30mg/L)、化學需氧量為74.4mg/L(放流水標準為:100mg/L) 、及大腸桿菌群為49,000,000CFU/100ml(放流水標準為:20,000CFU/100ml),其中懸浮固體及大腸桿菌群之檢測結果因已超過放流水標準,業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4025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1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太昌村明義五街一八三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太昌村明義五街一八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19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