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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09-080023
- 處分日期
- 2020/08/27
- 違規日期
- 2020/05/19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新市區從事玻璃纖維棉板及合成纖維樹脂玻璃紙隔板製造作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09年5月19日派員至貴公司督查,發現其固定污染源其他玻璃及其製品製造程序(M02)其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脈動式袋式集塵器A205壓降為180mmH2O,已超過許可規定之20-150 mmH2O,且逾許可操作容許差值10%。是貴公司未依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09年12月3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暨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規定,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第1項附表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港墘里興業路一一、一三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新市區港墘里興業路一一、一三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