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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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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14-050023
- 處分日期
- 2025/05/19
- 違規日期
- 2025/03/29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旨揭時段派員會同轄區警員前往本市旗山區延平二路126號前稽查,發現貴公司所有之營業貨運曳引車牽引車斗(駕駛員:陳O成;車號:KOJ-6OO0@HOB-2OO1)載運剩餘土石方,駕駛稱係於114年3月28日於新品砂石場載運,欲前往提供屏東縣里港鄉農地使用,惟本局查該車輛未隨車持有剩餘土石方處理地點之法定證明文件,以供檢查,上開行為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三○五號六樓之一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二路126號前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