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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6-040059
- 處分日期
- 2017/04/19
- 違規日期
- 2017/01/2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稽查時,據該公司(廠)廢水操作人員林昺逢表示,該公司每月作業約10餘天,其作業時產生之廢水經處理,污水污泥經添加混凝藥劑沉澱產生廢污泥,每月約30~40公噸。其廢污泥露天堆置未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規定,另該公司未將產生之泥(添加混凝藥劑之污泥)登載於廢棄物清理計劃書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查該公司水污染許可文件(貯留許可)未登載使用混凝藥劑即逕行使用及增設未經許可之沉砂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規定。另該公司廢水處理,未每日記錄累計用電度數及操作參數值廢水處理設施使用藥品量等記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染防治措拖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103年12月16日至今)又該公司固定污染源105年至今記錄至105年10月1日~10月17日,該公司未依規定製作固定污染源操作記錄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該公司提供105年迄今統計表,共交由他人載運廢污泥691車共15688210公斤,據廠長王武正表示前述廢污泥均交由非清除處理許可證之業者清理。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28條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里大鶯路五三六巷六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里大鶯路五三六巷六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