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30-112-120010
- 處分日期
- 2023/12/20
- 違規日期
- 2023/08/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罰鍰金額
- NT$70,000
- 處分種類
-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於112年8月8日、9日及9月1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廠有以下違規情形:(一)112年8月8日夜間督察時,貴廠內無人上班,惟放流口正排放廢水,乃予採樣、送驗,8月9日進廠督察發現其浮除槽(T01-18)故障約2個月,其廢水處理流程未經浮除槽(TO1-18)單元,即進入下一處理單元。本案放流水經檢驗結果生化需氧量為1,190mg/L(標準限值為80 mg/L)、化學需氧量為3,160mg/L(標準限值為600 mg/L)、懸浮固體為35.0mg/L(標準限值為150 mg/L),已逾放流水標準;又其廢水未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放流口排放廢水中污染物濃度為放流水標準限值5倍以上,已構成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款第1目規定之繞流排放。上述情形貴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8條之1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第1款第8目規定。(二)112年8月8日於放流口採樣時,其設置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黑色指針會轉動,但數值維持在29807,採樣後廢水仍持續排放,8月9日進廠督察,該計測設施數值仍維持在29807沒有變動,貴廠明顯未維持水量計測設施正常功能,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5條第1項規定。(三)貴廠人員表示浮除槽(T01-18)已經故障2個月左右,其廢水處理設施故障未能適時維修並作成紀錄,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70000元整。限改日期:113年01月05日。處環境講習4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大湖里民族街七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湖內區大湖里民族街七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