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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2-070012
- 處分日期
- 2023/07/19
- 違規日期
- 2023/02/22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勒令停工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於本市仁德區從事金屬電鍍作業,本局於112年2月22日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現場稽查,稽查時貴公司正常營運中,查製程中酸鹼液鹽酸之原料量於水許可設計量為150公斤/日,且尚未包含其他種類酸鹼液(濃硫酸、草酸...等)設計量,經檢視後酸鹼液總設計量已超過20公噸/年,已達環保署公告第二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全程由貴公司人員張O崇陪同,上開缺失有稽查單可稽。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00000元整,命貴公司收到裁處書翌日起「電鍍處理程序製程序」停工,未取得試車通知前不得運轉;另限期於112年9月11日前改善完成(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並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向本局報請查驗,屆期未檢具者視為未完成改善,按次處罰。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3條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附表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仁義里義林路一六二巷六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仁德區仁義里義林路一六二巷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