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1. 首頁
  2. 廠商資料
  3. 金銧有限公司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金銧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590393

共 29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29 筆)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5/03/13
罰鍰金額
NT$5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
違規情節
本局前於112年12月21日以環稽字第1120163850號函函附112年12月18日環土土裁字第112120012號裁處書,針對金銧有限公司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規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整,及同法第41條第4項規定處環境講習4小時,本局另於113年11月26日以環土字第1130156393B號函檢附環境教育講習通知單,請金銧有限公司於113年12月20日至環境部接受環境教育講習,惟該公司未依通知單時間地點出席講習亦未依規定申請延期,違反土污法第41條第4項規定。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5/01/20
罰鍰金額
NT$1,5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違反土污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未於期限內提出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局審查,本局於113年8月9日以環稽字第1130103384號函檢附113年8月7日環土土裁字第113080008號裁處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並限期於113年12月31日前提送控制計畫,惟迄113年12月31日止貴公司仍未提送控制計畫予本局審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4/08/07
罰鍰金額
NT$1,0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3條第1項
違規情節
本局前於112年11月30日以環土字第1120151730B、C號公告本市仁德區林仔段1160-0000、1161-0000、1161-0001、1162-0003、1162-0006等5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污染管制區,並公告金銧有限公司為污染行為人在案,本局另於 112年12月8日以環土字第1120156861號函請金銧有限公司依土污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於文到6個月內完成場址調查工作,並提出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局審查,前開公文於112年12月14日送達,故該公司至遲應於113年6月14日前提送污染控制計畫至本局審查,惟迄113年6月14日止金銧有限公司仍未提送相關計畫予本局審查。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12/18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
違規情節
一、112年9月7日本局「112年度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進行調查作業,調查結果發現,廠區內土壤採樣點重金屬鉻(2,690mg/kg)、銅(最高1,480 mg/kg)及鎳(4,730 mg/kg)分別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重金屬鉻(250 mg/kg)、重金屬銅(400 mg/kg)及重金屬鎳(200mg/kg)。二、本調查結果土壤污染物逾管制標準測項均含重金屬個、銅、鎳,明顯與貴公司原物料及製程相關,本場址污染來源明確,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本局於112年11月30日以環土字第1120151730B號函公告貴公司工廠廠區範圍所在之本市仁德區林仔段1160、1161、1161-1、1162-3、1162-6等5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8/01
罰鍰金額
NT$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111年6月18日前往督察,發現貴公司以沉水馬達將廢水處理設施重力濃縮池(T01-14)內呈現濃稠墨綠色廢水抽至處理設施旁的女廁蹲式馬桶,再繞流排出至廠外,另廢水處理設施內不加片鹼的廢水未依許可證內容操作,將未妥善處理之廢水直接由放流口排放出廠外。繞流排放口水樣現場測得pH7.59,檢驗結果:懸浮固體16,300。化學需氧量867 mg/L、銅2,100 mg/L、鉛9.73 mg/L、鋅29.4 mg/L、鎳306 mg/L、總鉻1,700 mg/L;放流口水樣現測得pH值1.85,檢驗結果:銅656 mg/L、鉛3.15 mg/L、鋅19.8 mg/L、鎳104 mg/L、總鉻242 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7/19
罰鍰金額
NT$1,6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於本市仁德區從事金屬電鍍作業,本局於112年2月22日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至現場稽查,稽查時貴公司正常營運中,查製程中酸鹼液鹽酸之原料量於水許可設計量為150公斤/日,且尚未包含其他種類酸鹼液(濃硫酸、草酸...等)設計量,經檢視後酸鹼液總設計量已超過20公噸/年,已達環保署公告第二批第二類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全程由貴公司人員張O崇陪同,上開缺失有稽查單可稽。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5/1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
違規情節
一、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登記申報系統勾稽,發現貴公司未依規定申報112年3月份之毒性化學物質三氧化鉻運作紀錄。二、本局於112年4月1日派員稽查發現,貴公司確實未依規定於112年3月10日前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運作紀錄,已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9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10日前完成申報前1個月之運作紀錄。」之規定。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3/30
罰鍰金額
NT$7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2月22日會同本局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鉻系貯存槽(T01-02-1)旁設五金零件清洗區,與許可登載內容不符。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3/03/30
罰鍰金額
NT$3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2年2月22日會同本局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鉻系集水區下方管線破裂致廢水疏漏至廠區地面、鉻系集水井廢水漫流於廠區地面及重力濃縮池之污泥疏漏至廠區地面。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2/02/08
罰鍰金額
NT$216,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委託南台灣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10年11月9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檢,檢驗結果鎳檢測值1.04 mg/L(標準值1.0 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11/25
罰鍰金額
NT$168,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本局於110年9月29日派員督察,發現蒸氣鍋爐產出洩放廢水流入廠內水溝後流進鉻系集水井(T01-3),惟其廢水水質水量及流向未登載於排放許可證內,另貴公司氰系製程已無運作,現場查核T01-7氰系貯存槽、T01-8氰系反應槽存在但已無廢水排入,惟未見T01-6氰系收集槽處理單元,貴公司人員張育崇表示已拆除丟掉,未依登記事項運作且未依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11/1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4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1項第2款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9月29日派員督察貴公司(管制編號:R10A0063),發現貴公司產生有害電鍍污泥(A-8801)污泥儲存區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惟包裝材料未保持良好情形,有損壞與洩漏之情事。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11/1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3月18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產出之電鍍製程廢水處理污泥(A-8801)最近一次清運日期107年12月17日,並經本局同意貴公司電鍍製程廢水處理污泥(A-8801)貯存期限展延至109年6月10日,惟現場查核貴公司電鍍製程廢水處理污泥(A-8801)已逾展延貯存期限仍未清除處理。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06/22
罰鍰金額
NT$219,6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110年1月11日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規定,經本局110年3月17日環稽字第1100026944號函處分在案,並限期於110年4月20日前完成改善在案,貴公司於期限屆滿前未檢具相關資料函報改善完成。本局於110年4月27日派員執行複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鎳檢驗值1.11mg/L,(標準值1.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05/31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0年3月18日派員督察,發現蒸氣鍋爐產出洩放廢水流入廠內水溝後流進鉻系集水井(T01-3),惟其廢水水質水量及流向未登載於排放許可證內,另洗滌塔廢水流向係排入鉻系集水井(T01-1),惟排放許可證登載洗滌塔廢水併入綜合廢水(WM03)排入綜合集水井(T01-9)未依登記事項運作且未依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1/03/15
罰鍰金額
NT$315,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局於110年1月11日派員稽查,並於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鎳檢驗值1.14mg/L,(標準值1.0mg/L);總鉻檢驗值7.57mg/L,(標準值2.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11/29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0月2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所產生之有害事業廢棄物電鍍污泥(A-8801)貯存期限超過1年,且未曾向臺南市政府申請展延。
裁罰機關
督察總隊
處分日期
2018/11/16
罰鍰金額
NT$59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條
違規情節
本署於107年3月5日執行107年度南部地區電鍍業及金屬表面處理業專案督察計畫暨107年臺南市(二仁溪、鹽水溪)高污染潛勢事業督察計畫,於該公司放流口採樣檢測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化學需氧量:116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00毫克/公升;總鉻:5.83毫克/公升,最大限值:2.0毫克/公升;鎳:2.99毫克/公升,最大限值:1.0毫克/公升)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4/2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3月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經審查核准之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廢水處理程序產出之電鍍污泥(廢棄物代碼:A-8801)最大月產生量為2.875公噸/月,惟查貴公司107年1月至107年12月申報產出電鍍污泥皆已逾核准最大月產生量之百分之十,且產出之部分電鍍污泥堆置於廠房後方,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廠區配置圖不符,貴公司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8/04/27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
違規情節
貴公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3月5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貯存於廠房後方之電鍍污泥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標示,且未逐袋分類編號及標示貯存日期。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7/10/02
罰鍰金額
NT$63,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6年8月2日派員稽查,並於貴公司放流口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化學需氧量檢驗值136mg/L,標準值100mg/L,未符合電鍍業放流水標準。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09/01
罰鍰金額
NT$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3條第1項第7款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08/25
罰鍰金額
NT$441,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6/04/22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5/07/15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5/07/15
罰鍰金額
NT$10,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5/06/1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3/08/27
罰鍰金額
NT$190,000
違反法條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12/12/06
罰鍰金額
NT$60,000
違反法條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3條第5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