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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060024
- 處分日期
- 2022/06/15
- 違規日期
- 2022/01/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51,9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案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前於110年8月27日派員至貴廠稽查,查獲貴廠使用地下水為用水來源,惟未登載於水污染防治許可文件,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規定,爰依同法第45條第3項規定並限期貴廠於110年12月27日前完成改善;本府環境保護局111年1月10日派員至貴廠複查,查貴廠仍未完成改善前開缺失。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1900元整。限改日期:111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3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四路一號一、二樓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經建四路一號一、二樓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