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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1-110020
- 處分日期
- 2022/11/29
- 違規日期
- 2022/08/09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8月9日執行督察,現場查核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T01-01(除油槽2)及T01-04(除油槽1)之循環刮油帶與支架損壞一段期間未修復,另亦查無維修紀錄。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本案於111年9月15日函送限期改善或補正通知書(通知書編號:006272)限期111年9月26日改善完成,本局於111年10月19日確認改善完成在案。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46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一四○巷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東橋里自強路140巷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