潔亮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7887760
共 14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4 筆)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4/03/1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環境部環境管理署(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11年10月13日執行督察,發現貴公司111年2月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之三氧化X(X酸)使用量為25公克,惟於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發現申報三氧化X(X酸)使用量為15公克,顯為錯誤申報。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4/25
- 罰鍰金額
- NT$102,6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限期於112年2月3日完成改善在案,貴公司以112年1月31日潔亮水字第1120131001號函報改善完成經本局於112年2月6日派員複查,於貴公司原廢水收集設施除油槽2(T01-1)採取水樣一組,檢測結果:鋅檢驗值659mg/L(標準值300mg/L),惟許可登載原廢水鋅最大值300mg/L,未依廢(污)水排放許可登載內容之範圍值運作。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2/09
- 罰鍰金額
- NT$231,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查核其廢水處理流程時,發現未經過濾池(T01-13)及活性碳吸附裝置(T01-15)處理單元,廢水由放流口排放,惟採樣檢驗結果符合標準;原廢水收集設施除油槽2(T01-1)之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鋅1﹐760毫克/公升、總鉻6.82毫克/公升,惟許可登載原廢水鋅最大值300毫克/公升、總鉻2毫克/公升;毒性化學物質空桶與廢化學品容器以自來水洗淨後之廢水,倒入廢水處理設施T01-01(除油槽2)與T01-04(除油槽1),惟查廢水排放許可證無該項程序,逕行採行未經核准之水污染防治措施。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3/02/09
- 罰鍰金額
- NT$66,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事業從事電鍍業,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10月13日派員督察,發現貴事業清洗壓濾式污泥脫水機版框所產生之廢水,未於作業環境中妥善收集。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2/11/29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8月9日執行督察,於廢水處理設施新設藍色活動軟管,搭配馬達抽取T01-01(除油槽2)及T01-08(pH調整池及COD吸附槽)之底泥,經管線輸送至新設之底泥太空袋盛裝區,該盛裝袋濾液再迴流至氰系滯留槽(T01-02),其餘底泥則與有害電鍍污泥併同處理。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2/11/29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4條第2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8月9日執行督察,現場查核貴公司廢水處理設施T01-01(除油槽2)及T01-04(除油槽1)之循環刮油帶與支架損壞一段期間未修復,另亦查無維修紀錄。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2/11/23
- 罰鍰金額
- NT$18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1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11年8月9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廢水處理程序產生之電鍍污泥(A-8801),以太空包盛裝,惟未標示廢棄物產出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且有害電鍍污泥貯存區未於明顯處設置白底、紅字、黑框之警告,並未有災害防止設備。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10/25
- 罰鍰金額
- NT$10,5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7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前往稽查,發現貴公司廠房後側設備有強鹼性污染物(電鍍藥水)溢流至廠區地面,未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10/25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電鍍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5月17日派員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督察總隊南區督察大隊前往稽查,查核貴公司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紀錄,T01-15活性碳吸附槽之活性碳(碳粒)最近一次更換時間為104年8月29日,與廢(污)水排放地面水體許可證登載之更換頻率不符。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9/17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4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3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查本市永康區亞太段0650-0000地號土地為潔亮實業有限公司舊廠區,現用於存放製程產生之污泥,該地號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理之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計畫查證,發現土壤重金屬污染物鋅3,000 mg/kg超過管制標準1.5倍(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 mg/kg);鉻540 mg/kg超過管制標準2.16倍(土壤污染物管制標準250mg/kg),該地號土地上之監測井 MW105305-03地下水污染物氰化物 44.9mg/L超過管制標準89.8倍(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值0.5 mg/L)。因污染來源明確,本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及第16條規定,公告本市永康區亞太段650地號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公告潔亮實業有限公司為污染行為人。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8/0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5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廢棄物代碼A-8801)袋裝約60至70袋貯存於廠外(永康區自強路115號),惟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無登載該貯存地址、地號,是貴公司未依規定辦理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變更並經審查通過,即逕行營運。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8/01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7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5月17日派員督察,發現貴公司電鍍製程之廢水處理污泥(廢棄物代碼A-8801)袋裝約60至70袋貯存於廠外(永康區自強路115號),未分類編號,標示產生廢棄物之事業名稱、貯存日期、數量、成分及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之標誌。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6/07/28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違反法條
- 放流水標準第2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6/06/03
- 罰鍰金額
- NT$15,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69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