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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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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7-050033
- 處分日期
- 2018/05/23
- 違規日期
- 2017/12/0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650,000
- 處分種類
- 勒令停工,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將廠內製糖廢水利用流經廠區旁之農田水利溝(僅貴公司排放使用)排入鳳山圳,現場採集水樣乙組送驗。嗣經會同貴公司人員進場稽查發現,貴公司從事製糖作業,其製程略以:1.台糖精製糖、二砂糖、2.加水溶解、3.加冬瓜片共煮、4.冷卻、5.成品(冰糖、紅糖、冬瓜糖磚),另查貴公司廢水來源主要有2股,其中廠後方有冷卻水排放係使用地下水進行製程冷卻,其每日排放量約20噸左右,另生產製程共有3個二重鍋(每個容量約2噸)用以生產紅糖、冰糖及冬瓜糖磚,每日生產作業時間約為早上8點至下午5點15分,每個二重鍋每次作業約2小時,即須清洗1次所產生之清洗廢水,皆未經處理直接由廠房後方水利溝排放至鳳山圳,前述清洗(二重鍋)廢水及冷卻水產生方式與排放行為亦經貴公司負責人確認無誤,據此,貴公司每日廢水產生量已達20噸以上,核屬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暨「水污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之食品製造業,惟查貴公司未領有廢水排放許可證,現場已請貴公司立即停止排放;另查貴公司當日所排廢水經本局採樣檢測結果為:水溫為44.3℃(最大限值:35℃)、懸浮固體(SS)為102 mg/L(最大限值30mg/L)、生化需氧量(BOD)為21200(最大限值30mg/L)及化學需氧量(COD)為43900mg/L(最大限值100mg/L)皆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上開未符合放流水標準部分,已違反水污法第7條第1項暨放流水標準第2條之規定,無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部分,亦違反同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650000元整,自107年05月24日起停止作為、停止貯存、停工、停產。位於本市大寮區成功路209巷18號廠區產出廢水製程全部停工。處環境講習8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建國路三段五一七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大寮區後庄里成功路209巷1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