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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田畜牧場

文號
30-106-110042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7/11/27
違規日期
2017/09/12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
罰鍰金額
NT$43,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查台端經營光田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106年09月12日派員稽查發現,所排放廢水經採樣檢驗結果未符合放流水標準(生化需氧量檢測值4560毫克/公升,標準值80毫克/公升;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1400毫克/公升,標準值600毫克/公升;懸浮固體檢測值490毫克/公升,標準值150毫克/公升),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43000元整。限改日期:106年12月30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2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新鐘村泉興路九二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新鐘段1222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