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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昌畜牧場

文號
30-107-030017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18/03/13
違規日期
2017/12/14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查台端經營家昌畜牧場從事養豬業,經本府環保局於106年12月14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畜牧場廢水處理設施放流口未依規定設置告示牌並標示座標,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規定。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7年04月20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08-050007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公館段三四之一二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龍華段203地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