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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20-110-110041
- 處分日期
- 2021/11/25
- 違規日期
- 2021/10/18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查本局於110年10月18日11時15分派員稽查,查貴公司於該地號土地堆置土方面積大於100平方公尺,屬「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列管對象,現場未設置或採行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防制設施之一及防制設施實施面積未達裸露區域之百分之八十,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記14點缺失,核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本局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處罰。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福德里中央路二段二七七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臺中市梧棲區市鎮南段65地號土地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