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2-080024
- 處分日期
- 2023/08/29
- 違規日期
- 2022/08/15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4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1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操作及燃料使用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5,041,804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固定源操作許可證,經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於111.8.15至112.6.27間派員督察,發現未依凹版印刷作業程序M01許可內容更換吸附設備活性碳,未保存110.2以前防制設備操作紀錄,未依許可確實紀錄及油墨與溶劑用量超過許可限量,未依許可內容操作。再查貴公司吸附設備A002依規定及負責人薛O佑表示作業日操作9hr,106.10迄111.12.8間應追繳未正常使用活性碳不法利益。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本案不法利益應追繳期間為108.12.9至111.12.8。經核算該期間A002應更換活性碳數量為97124kg。另查貴公司於108.12.9迄109.8.2間許可內容,尚有吸附設備A001應更換活性碳,經核算該期間A001應更換活性碳數量為4212kg,另該期間使用活性碳數量2950kg,故未依規定更換活性碳數量為98386kg,應追繳未正常使用活性碳之不法利益。再依112.6.27環保署南區督察大隊紀錄,112年貴公司購入活性碳675kg,並均已使用,另追繳111.12.9至112.6.26未依規定更換活性碳數量為19276kg。綜上,應追繳未依規定更換活性碳數量為117662kg。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5041804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報告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白改善完成報告書一份)。限改日期:114年04月22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一、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第4項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5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其附表一、二及第4條規定裁處(10萬元)。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6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86條第1項追繳不法利得(494萬1,804元)。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塩信街一四六巷二五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尚頂里塩信街一四六巷二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3/17 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