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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6-110007
- 處分日期
- 2017/11/02
- 違規日期
- 2017/02/16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 罰鍰金額
- NT$1,344,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證號:桃縣環排許字第H1562-02號),許可流程為T01-3貯存槽→T01-4砂濾器→T01-5放流槽,又現場查獲貴公司有一自來水管線以軟管方式注入T01-5放流槽,現場量測T01-5放流槽導電度:413.9µs/cm,依現場流程為T01-3貯存槽→T01-5放流槽,故量測T01-3貯存槽導電度,現場量測T01-3貯存槽導電度:10430µs/cm,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放流水導電度不得低於前一處理設施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之百分之八十,上開放流水導電度低於前一處理設施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之百分之八十,爰認設施未維持正常操作。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344000元整。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之1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是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已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一段一六六巷五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龜山區南上里民生北路一段一六六巷五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