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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美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43802183

共 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3 筆)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11/02
罰鍰金額
NT$1,34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2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證號:桃縣環排許字第H1562-02號),許可流程為T01-3貯存槽→T01-4砂濾器→T01-5放流槽,又現場查獲貴公司有一自來水管線以軟管方式注入T01-5放流槽,現場量測T01-5放流槽導電度:413.9µs/cm,依現場流程為T01-3貯存槽→T01-5放流槽,故量測T01-3貯存槽導電度,現場量測T01-3貯存槽導電度:10430µs/cm,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放流水導電度不得低於前一處理設施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之百分之八十,上開放流水導電度低於前一處理設施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之百分之八十,爰認設施未維持正常操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7/05/08
罰鍰金額
NT$504,000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4項
違規情節
貴公司領有本府核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證號:桃縣環排許字第H1562-02號),許可流程為T01-3貯存槽→T01-4砂濾器→T01-5放流槽,現場查獲貴公司有一自來水管線以軟管方式注入T01-5放流槽,現場量測T01-5放流槽導電度:413.9µs/cm,惟現場流程為T01-3貯存槽→T01-5放流槽,因現場T01-5放流槽前一處理設備為T01-3貯存槽,故量測T01-3貯存槽導電度,現場量測T01-3貯存槽導電度:10430µs/cm,依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放流水導電度不得低於前一處理設施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之百分之八十,惟貴公司放流水導電度低於前一處理設施處理後廢(污)水導電度之百分之八十,設施未維持正常操作。
裁罰機關
桃園市
處分日期
2014/12/19
罰鍰金額
NT$100,000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空氣污染行為管制執行準則第8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