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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7-110005
- 處分日期
- 2018/11/13
- 違規日期
- 2018/10/16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12,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依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107年10月29日協和字第1072432647號函暨本局107年10月22日基環廢壹字第1070059658號函賡續辦理。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陳述略以:「.... 本廠於107.10.2查檢緯仲公司集塵灰裝灰、搬運整理情形,查獲其未依合約特訂條款五、(十三)規定,未妥善儲存堆放集塵灰於規定地點,本廠即依約通知改善,並令其於108年1月17日前儘速改善完成,目前正清運處理中…。本案係因緯仲企業有限公司未依契約規定妥善貯存堆放...等云。」。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環境督察總隊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於107年10月2日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現場發現其製程產出之非有害廢集塵灰或其混合物D-1099暫存區多處,其中有一處近海堤防邊約有3000公噸貯存地,經查該處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且貯存方式不符規定(應廠內貯存並密閉),本局亦於107年10月16日至現場發現上述違規屬實,另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協和發電廠亦表示緯仲企業有限公司未依契約規定妥善貯存堆放,本案改裁處行為人:緯仲企業有限公司。綜上,貴公司業已分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6條,本案依規定分別裁處新台幣6,000元整,共新台幣1萬2千元整。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2000元整。限改日期:108年01月17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及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2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苓雅區自強三路三號二六樓之二
- 違規地址
- 基隆市中山區協和里文化路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