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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09-070001
- 處分日期
- 2020/07/03
- 違規日期
- 2020/03/11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230,4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本縣環境保護局109年3月11日至貴公司稽查,現場操作中,於貴公司放流口採集水樣(4大瓶1小瓶),其中1瓶加酸至pH值2以下,現場檢測pH值為9.68(放流水標準6-9)、溫度為34.1℃,其餘水樣保存4℃以下送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之檢測公司進行檢測,檢測結果得知:懸浮固體檢測值74.8mg/L(放流水標準50mg/L)、化學需氧量檢測值178mg/L(放流水標準100mg/L)、生化需氧量檢測值58.5mg/L(放流水標準30mg/L)、陰離子界面活性劑檢測值21.5mg/L(放流水標準10mg/L),以上檢測項目皆超過放流水標準。經查貴公司109年3月11日未取得水污染防治排放許可,而排放廢污水,且檢測結果水質超過放流水標準,已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之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2304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4月13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1項及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1項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光華村南濱路一段五三八號
- 違規地址
- 花蓮縣吉安鄉南濱路一段538號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