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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7-020006
- 處分日期
- 2018/02/22
- 違規日期
- 2017/12/02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4月18日保費資字第10610109810號函及106年12月21日保費資字第10660362550號函所附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貴事業設置之清除技術員(o○○),於106年1月1日投保於貴事業及他公司,未專任於貴事業,案經本局106年11月6日開立高市環局廢處字第44-106-090003號裁處書在案,並限期於文到14日內完成改善,次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12月21日上開函文,清除技術員ooo已於106年4月27日自貴事業退保,仍未有專任之技術員,核屬仍未完成改善,貴事業清除技術員ooo未專任,本局107年1月10日依據行政罰法第42條規定,函請貴事業陳述意見在案,貴事業於改善期限屆滿後仍未改善及所陳無理由,屆期仍未完成改善,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55條第1款規定處分。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尚未繳款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一三號三樓之八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一三號三樓之八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