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警告
本站資料僅供參考,實際狀況請向主管機關確認
- 文號
- 20-113-110032
- 處分日期
- 2024/11/13
- 違規日期
- 2021/12/31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
- 罰鍰金額
- NT$15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貴廠領有本局105年10月3日高市環局空字第10540149000號函核發之既存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認可文件(申請編號:E5409602-01),其空氣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目標年排放量為7,670公斤/年,惟查貴廠110年揮發性有機物實際排放量為8,243公斤/年,超出目標年排放量573公斤/年,已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150000元整,限於文到日起90日內改善完成。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條第3項規定,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1條第1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草衙里金福路一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草衙里金福路一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