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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3-090040
- 處分日期
- 2024/09/24
- 違規日期
- 2024/07/1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22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二廠從事金屬表面處理業,與詠先股份有限公司採共同處理,經本局派員於113年7月10日執行稽查,現場查核詠先股份有限公司違規事項如下: 一、於T01-01(廢水收集槽一)採取水樣一組送驗,檢驗結果懸浮固體檢驗值6440 mg/L(核准最大值3000 mg/L),未依登記事項運作。 二、T01-04、T01-05、T01-06、T01-07、T01-08、T01-10等廢水儲存設施材質皆非鋼鐵;活性碳依9月份紀錄,用量低於許可核准最小量;無T01-25至T01-27管線;WM03、WM04、WM05作業廢水至處理單元前皆各有1座塑膠桶槽,未登載於許可,與核准之許可內容不符。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本局於113年9月10日環水字第1130119512號函同意貴公司,限期改善展延至113年11月5日,完成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或恢復與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限改日期:113年11月0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暨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39條第2項第2款第2目、第22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2項、第58條暨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2條第3款附表三、第8款附表八、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5條第1項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未如期改善,另開立裁處書30-114-010017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七巷一八號
- 違規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蔦松里蔦松三街一四七巷一八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18 0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