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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慶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文號
20-114-040005
裁罰機關
臺南市
處分日期
2025/04/15
違規日期
2025/02/25
違反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
罰鍰金額
NT$100,000
處分種類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違規情節
本局於114年2月25日派員稽查,該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現場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缺失記點如下:1.堆置採防塵網覆蓋但面積未達90%,記4點。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3.輸送逸散性污染物質,未採行規定防制設施,記10點。4.運輸車輛離開場所前,未沖洗車體及輪胎,記10點。5.設置之攝錄影監視系統,未涵蓋操作許可證作業程序(M01)登載之堆置區(X003),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四規定,記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共計32點。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0元整,限改條件:檢具改善完成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局報請查驗(與裁處書一併檢送空氣污染改善完成報告書乙份)。限改日期:114年05月25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暨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及第6條第2款、第6條第3款、第11條等規定,爰依同法第62條第1項第4款暨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量準則第3條及其附表一、二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五號
違規地址
臺南市安定區港南里港口二四○之五號
統一編號
80700737
更新時間
2025/06/1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