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慶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700737
共 10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0 筆)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25/04/1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11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14年2月25日派員稽查,該廠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堆置場作業程序(M01),現場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缺失記點如下:1.堆置採防塵網覆蓋但面積未達90%,記4點。2.車輛通行路徑及區域鋪設混凝土,惟有路面色差,記4點。3.輸送逸散性污染物質,未採行規定防制設施,記10點。4.運輸車輛離開場所前,未沖洗車體及輪胎,記10點。5.設置之攝錄影監視系統,未涵蓋操作許可證作業程序(M01)登載之堆置區(X003),未符合管理辦法附表四規定,記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共計32點。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11/01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第1項,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7月24日派員稽查,於貴公司旋風式乾燥爐(排放管道P001)處,依環境檢驗所公告異味污染物官能測定法採空氣樣品一袋進行排放管道異味污染物檢測,經異味官能測定之空氣污染實測值為4120,已超過貴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放標準2000。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8/19
- 罰鍰金額
- NT$2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8年5月9日派員執行陳情案件稽查,發現貴公司於臺南市安定區港口段0269-0032地號(即貴公司港口廠(管制編號:R0404832)工廠登記範圍外後方堆置場)進行露天堆置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土石、砂土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現場量測堆置物體積達約7千立方公尺以上,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五批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證之固定污染源,即「一、同一公私場所,其地平面上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堆置場之總設計或實際堆置體積在三千立方公尺以上或堆置量在六萬公噸/年以上者。」之條件,是上述堆置場未依規定取得設置許可證,即逕行堆置。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9/06/05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6條第4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於108年5月9日執行聯合稽查,發現貴公司港口廠廢棄物D-1801及D-0899袋式集塵器更換之濾袋貯存區,未依規定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廢棄物名稱。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9/05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6日派員執行固定源逸散性污染源專案稽查,發現貴公司於安定區港口段269-60、269-61和269-43等地號進行露天堆置瀝青混凝土刨除料、土石、砂土等逸散性粒狀污染物質,現場量測堆置物體積約2萬立方公尺,已達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5批第2類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惟未依規定取得設置及操作許可證,即逕行操作。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8/07/24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4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5條,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2款,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6條第3款
- 違規情節
- 貴公司從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7年6月26日派員執行固定源逸散性污染源專案稽查,貴公司港口廠(管制編號:R0404832)領有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瀝青混凝土製造程序(M01),現場查核缺失如下:(一)現場逸散性粒狀物質之堆置區,設置自動灑水設備,惟灑水範圍未涵蓋堆置區域,扣4點(二)輸送設施之輸送帶有破損情形,扣4點;(三)車行路徑於作業期間未有效灑水,使表面保持濕潤,扣4點;(四)運輸車輛未清洗乾淨,致公司場所門口及其鄰近路面,有5~10公尺明顯色差,扣4點;以上依「違反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之缺失記點及處理原則」缺失點數總計16點,有稽查單(含照片)可稽。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6/07/11
- 罰鍰金額
- NT$10,000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4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4/10/16
- 罰鍰金額
- NT$100,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3項,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0條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3/08/26
- 罰鍰金額
- NT$5,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
- 裁罰機關
- 臺南市
- 處分日期
- 2010/04/23
- 罰鍰金額
- NT$1,2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