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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30-112-090036
- 處分日期
- 2023/09/26
- 違規日期
- 2023/07/14
- 違反法條
- 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
- 罰鍰金額
- NT$60,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
- 違規情節
- 一、依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儲槽四周及加注口處,依下列規定設置具有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1、儲槽四周防止濺溢設施之高度為50公分以上,圈圍容量並為最大 儲槽容量1.1倍以上;防止濺溢設施彼此連通者,其圈圍容量得合併計算。2、儲槽加注口處防止濺溢設施,位於前目防止濺溢設施內者,得與前目合併設置。二、本局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執行「112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12年7月14日至貴公司進行貯存系統法規符合度查核:(一)貴公司設置地上儲槽系統防溢堤高度不足50公分及圈圍容量不足1.1倍儲槽編號:進料器液壓油櫃#1、進料器液壓油櫃#2、巨大破碎機油櫃。(二)僅防溢堤高度不足50公分儲槽編號:霧化轉輪油櫃#1、霧化轉輪油櫃#2。(三)僅圈圍容量不足1.1倍儲槽編號:廢油暫存槽2。(四) 未設置防止濺溢設施儲槽編號:垃圾傾卸門油櫃、廢油暫存槽1。(五)加注口未設置防止濺溢設施儲槽編號:垃圾傾卸門油櫃三、綜上,經本府審酌認定,貴公司廢油暫存槽2、廢油暫存槽1未符合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核已違反水污法之事證明確,本府爰依水污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爰依同法第54條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處環境講習2小時。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0元整。限改日期:112年10月01日。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54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已改善完成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松江北路一六號
- 違規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松江北路16號
- 更新時間
-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