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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4-106-040015
- 處分日期
- 2017/04/13
- 違規日期
- 2016/12/13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
- 罰鍰金額
- NT$6,000
- 處分種類
- 罰鍰(非連續處罰)
- 違規情節
- 經查台端(即廣志企業行)105年12月13日廣字第1051213號函申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展延,依所附之商業登記抄本及負責人身分證影本,機構地址已於102年8月23日變更;機構負責人地址已於105年6月8日變更。依規定廢棄物清除許可證記載事項中之機構地址、負責人住址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0日內,填具變更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惟台端(即廣志企業行)遲至106年2月8日檢送第一次修訂本始辦理變更,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6000元整。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1款,依同法第55條第1款之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鳳山區富甲里三商街二○九號一樓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鳥松區澄清路834號(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 更新時間
- 2025/05/03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