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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40-108-070087
- 處分日期
- 2019/07/22
- 違規日期
- 2019/04/17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第1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第2款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處分種類
- 按日連續處罰罰鍰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4月17日派員至大社區保安段426地號稽查,發現堆置塑膠(洗衣機外殼,即G-0201),貴公司林○○表示來源係「宏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由貴公司清運至貴公司再利用機構,因人手不足,故委託「新正企業社」運送至前開地點堆置,惟塑膠貯存設施未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且貯存地點、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使用再生資源之名稱,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
- 裁處書主旨
- 罰鍰新臺幣30000元整,限期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完成改善。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
- 裁處依據
- 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第1項第4款規定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 是否陳情
- 否
- 改善情形
- 不須改善
- 繳納情形
- 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鳳雄里鳳旗路三五六號
- 違規地址
- 高雄市燕巢區鳳雄里鳳旗路三五六號
- 更新時間
- 2025/07/02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