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棠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80388715
共 13 筆罰單記錄 (顯示第 1 - 13 筆)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7/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第1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
- 違規情節
- 一、本案前於O年O月O日至貴公司稽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本局前已開立裁處並限期改善,經該公司多次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本局於O年O月O日駁回其申請,故今日再次前往該公司稽查。二、今日現場稽查發現該公司在未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情形下,以違反狀態仍持續營運,亦查廠房外堆放大量廢塑膠及太空包裝塑膠碎片、碎屑,廠房內亦設有分類、破碎、洗選作業設備,且仍有員工正進行破碎作業。三、查廠外廢棄物皆已露天貯存,未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置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備或措施,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6條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10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7/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一、本案前於O年O月O日至貴公司稽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本局前已開立裁處並限期改善,經該公司多次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本局於O年O月O日駁回其申請,故今日再次前往該公司稽查。二、今日現場稽查發現該公司在未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情形下,以違反狀態仍持續營運,亦查廠房外堆放大量廢塑膠及太空包裝塑膠碎片、碎屑,廠房內亦設有分類、破碎、洗選作業設備,且仍有員工正進行破碎作業。三、查該公司領有廢塑膠再利用許可,登記地址為本市O區O路O號,與本日稽查地址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4/07/0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一、本案前於O年O月O日至貴公司稽查,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本局前已開立裁處並限期改善,經該公司多次申請展延改善期限,本局於O年O月O日駁回其申請,故今日再次前往該公司稽查。二、今日現場稽查發現該公司在未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情形下,以違反狀態仍持續營運,亦查廠房外堆放大量廢塑膠及太空包裝塑膠碎片、碎屑,廠房內亦設有分類、破碎、洗選作業設備,且仍有員工正進行破碎作業。三、查該公司領有廢塑膠再利用許可,登記地址為本市O區O路O號,與本日稽查地址不符,且未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期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等情形,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3/12/26
- 罰鍰金額
- NT$120,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開櫃結果貨物為以太空包盛裝,內除有PC及PE廢塑膠碎片外,尚有金屬光澤廢塑膠碎片,經以X射線螢光分析儀檢測主要成分為鋁金屬,故該批貨物為電鍍金屬廢塑膠,非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該公司未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逕行輸入廢棄物,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2/12/29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本局111年10月26日派員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至貴公司位於本市大社區保安段426地號之工廠督察,發現貴公司案地廠房內設有分類、破碎、洗選等再利用設備,並堆置有塑膠碎片半成品及底渣塑膠碎屑,然貴公司僅領有於本市燕巢區鳳旗路356號之廢塑膠再利用許可,案地未領有廢塑膠再利用許可,且未依規定檢具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2/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分別於109年11月6日及109年11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專案督察,發現貴公司為再利用機構,廠址為高雄市燕巢區鳳旗路356號,從事廢塑膠再利用,所收受〇〇股份公司之廢塑膠(CPP廢料,或稱廢pp膜),貯存於貴公司角宿廠內,惟該貯存地點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亦未登載於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1/02/03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南區環境督察大隊分別於109年11月6日及109年11月25日派員至貴公司執行專案督察,發現貴公司自109年10月29日至109年11月12日收受〇〇股份公司之廢塑膠,惟廢塑膠之收受再利用用途、衍生廢棄物之處置、再利用完成日期等項目未作成紀錄,貴公司負責人現場亦自承無紀錄可提供,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20/06/1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該公司109年3月17日函申請乙級廢棄物清除許可變更,案附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清除車輛於109年2月27日過戶至○○有限公司,該車輛已非該公司所有之清除車輛,顯未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辦理,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2條暨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9/07/22
- 罰鍰金額
- NT$30,000
- 違反法條
-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第1款,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第2款
- 違規情節
- 案係民眾陳情,本局環境稽查科108年4月17日派員至大社區保安段426地號稽查,發現堆置塑膠(洗衣機外殼,即G-0201),貴公司林○○表示來源係「宏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由貴公司清運至貴公司再利用機構,因人手不足,故委託「新正企業社」運送至前開地點堆置,惟塑膠貯存設施未有防止污染地面水體、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且貯存地點、設施未於明顯處以中文標示再使用再生資源之名稱,已違反資源回收再利用法第15條第4項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第1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11/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7月1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貴公司實際進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為「本市燕巢區鳳雄里鳳旗路352號」,與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本市燕巢區鳳雄里鳳旗路356號)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11/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7月1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貴公司從事廢塑膠再利用產出之廢塑膠混合物(D-0299)堆置於廠內,惟107年度皆申報貯存為0公噸,貴公司明顯未正確申報,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8/11/21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1項
- 違規情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107年7月13日派員前往貴公司督察,貴公司實際進行塑膠再利用作業為「本市燕巢區鳳雄里鳳旗路352號」,與再利用登記檢核內容(本市燕巢區鳳雄里鳳旗路356號)不符,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
- 裁罰機關
- 高雄市
- 處分日期
- 2011/06/08
- 罰鍰金額
- NT$6,000
- 違反法條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