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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三畜牧場

文號
30-109-050023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0/05/16
違規日期
2020/02/26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臺端從事豬隻畜殖業,案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9年2月26日及109年2月29日派員查核,發現貴畜牧場未依規定取得主管機關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核准同意,逕將畜牧糞尿或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9規定,茲依同法第46條暨第66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09年06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鹽埔鄉彭厝段五九一地號,彭厝段五九二地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鹽埔鄉洛陽村四維路123號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