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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興畜牧場

文號
30-110-030004
裁罰機關
屏東縣
處分日期
2021/03/10
違規日期
2021/01/17
違反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
罰鍰金額
NT$10,000
處分種類
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
違規情節
查臺端經營博興畜牧場從事豬隻畜殖業,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10年1月17日派員稽查,發現貴牧場周界外未有供採樣人員進出至放流口之道路,並設置一平方公尺以上之採樣平台,核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暨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茲依同法第46條暨第66條之1規定裁處如主旨。
裁處書主旨
罰鍰新臺幣10000元整。限改日期:110年04月25日。處環境講習1小時整。
裁處依據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規定,並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6條裁處。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之規定裁處環境講習
是否陳情
改善情形
已改善完成
繳納情形
無分期已繳清
事業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龍泉村金陵路二一五巷二七號
違規地址
屏東縣內埔鄉金陵路215巷27號養豬場
統一編號
更新時間
2025/02/04 20:30